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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缴纳(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怎样才能在税前合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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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生物制药企业。2×24年,A公司为引入高端人才,与引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A公司为减少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将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列入管理费用开支。请问A公司负担本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可参照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A公司在工资薪金以外单独为员工负担(单独作为管理费或其他科目列支)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为该员工又额外增加了工资薪金收入)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员工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缴纳、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为缴费人缴纳、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