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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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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项目主要是反映应收的各种罚款、赔款;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1.是否为股东借用资金。个税:股东一年未还也未用于经营;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58号)

2.是否为股东撤资。如果股东借款金额超过出资额20%的,应查看相关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和相应的银行记录,并了解借款原因及款项是否及时归还;如果是法人股东撤资,是否按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执行。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乙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A公司所有者权益18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A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减资为600万元,乙公司从A公司收回资金820万元。

 

税务处理:

A公司注册资本减少40%,乙公司从A公司收回的820万元投资中,应确认收回投资=1000×40%=400(万元);应确认股息所得=800×40%=320(万元);应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820-400-320=100(万元)。

3.是否为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使用。应结合 “应收利息”科目进行分析,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占全部资产的比重>;20%作为风险点,结合 《关联关系登记表》,看是否关联方借款,如是关联方借款,查看借款协议,规定的利率是否符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未按规定收取利息、是否开具合法票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看是否存在利用 “资金池”业务统借统还,少缴增值税。从银行借款无偿借给关联方,支付的银行利息与经营无关不予税前扣除。

4.期末余额出现借方红字(贷方余额),逐笔查看相关的收、付款凭证,分析是否是企业收入“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

5.对账龄较长的尤其是长期“挂账”不动的其他应收款项目,确定其款项性质,如果属于对外投资,应进一步核实是否按期确认投资收益。